扣押物發還要多久?

扣押物發還要多久?

最佳答案

扣押物發還的時間規定

根據二十六條規定,除非扣押物無價值或不便於保管,否則檢察官應在收到案件後的十五天內下令發還。書記官應在接到該命令後的七天內,通知應收回者來領取扣押物。

如果扣押物的受還人不明,或因其它原因無法發還,應自無法發還的次日起十天內予以公告。若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仍無人提出發還申請,則應自期滿之翌日起的七天內將其歸入國庫。

返回頂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