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多少公里以上者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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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醒駕駛人的重要通知
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(以下簡稱裁決所)告知公眾,自112年6月30日起,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,將被認定為嚴重超速。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(以下簡稱道交條例)第43條,這類危險駕駛行為將受到處罰,罰金範圍為新臺幣1萬2,000元至3萬6,000元,此外還將記錄3點違規點數並需參加道路安全講習。此外,相關車輛的牌照將被暫時吊扣6個月。
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多少公里以上者?
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(以下簡稱裁決所)告知公眾,自112年6月30日起,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,將被認定為嚴重超速。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(以下簡稱道交條例)第43條,這類危險駕駛行為將受到處罰,罰金範圍為新臺幣1萬2,000元至3萬6,000元,此外還將記錄3點違規點數並需參加道路安全講習。此外,相關車輛的牌照將被暫時吊扣6個月。